“雙方繼續。”
審判長趙嘉琪揉了揉眼角,隨即看向被告方。
“被告,你方針對訴求,是否還有新的證據進行提交?”
審理繼續,那就要按照賄賂這爭議點之前的繼續審。
徐良在反駁假藥,但。藥物即便并非假藥,而是仿制藥。那也需要負刑事責任!
可他的訴求呢?
他可是做的無罪辯護!
“尊敬的審判長。”
“通過查閱案卷材料、會見當事人并核實相關證據,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為挽救自身生命而實施的涉案行為,符合東國刑法中一條特殊法例!”
徐良忽的開口說道,話音落下,眾人忽的頓住。
特殊法例?
東國的法例確實有幾條特殊的,如精神病、18歲等,而能套用在本起案子上的。
“《刑法》第二十一條!”
“緊急避險!!!”
徐良忽的目光銳利起來,他掏出自己所提前準備搞的文件,一字一句的朗讀道:
“被告人為挽救自身生命而實施的涉案行為,完全符合此條法例!”
“一、本案存在現實、緊迫的生命危險,符合緊急避險的‘起因要件’!”
“二、危險處于持續發生狀態,符合緊急避險的‘時間要件’!”
“三、無其他合法替代方案,符合緊急避險的‘不得已要件’”
“以及,符合‘意識要件’與‘限度要件’!”
不承擔刑事責任。
話音落下,現場震驚。
場下之人已然陷入頭腦凌亂之中。
“緊急避險!?”
“不對,這案子開庭的時候不是針對被告的聲討嗎!?被審人走私假藥進行盈利,同時假藥導致一名八歲孩子身死。這怎么還和緊急避險有關!?”
“我腦子有點亂。案子什么時候變成這樣的?”
“等等,如果說,被審人走的藥并非假藥,而是仿制藥的話,那。”
“。”
說著說著,眾人忽的愣住,他們反應過來一件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