哪怕你再劣質,可依舊屬于藥物的范疇之間,和假藥完全沒關系。
想到這,徐良眼神中精光一閃。
他直接發動攻勢!
“應當以《刑法》第142條之一,即《妨害藥品管理罪》!”
管理罪!?
驟然間,知曉這番話意義的人眉頭一挑。
這罪和假藥罪有什么不同?
假藥罪屬于上限高,下限也低的情況。
上能死刑,下能免除刑法,而管理罪幾乎就被盯死在七年以內,甚至大多情況下都是三年以內!
一些案件中,走私之人盈利數百萬,最終宣判也可能只有短短兩年一年。
只是
“代購?”
審判長趙嘉琪忽的意識到什么。
他瞬間捕捉到一個重點,也就是徐良口中所說,‘所代購藥品’
從起訴書來看,原告的訴求是。銷售販賣盈利!
可到了對方口中,怎么就成了所謂的代購?
要知道,這兩個東西也是不同的,所代表的法例也天差地別。
“被告方,請你如實解釋一下,為何是‘代購’!?”
趙嘉琪皺起眉,仔細的開口詢問。
徐良點點頭,這點他早有準備。
稍微整理一下腹中稿子,隨即便開口道:
“尊敬的審判長。”
“銷售與代購之間,主要以主觀目的、行為模式進行判定。”
“根據對方律師所言,我方委托人從2004年11月開始代購,一直至今足夠三次,六十多箱藥,七百余瓶仿制藥物!”
“而在其中,我方委托人”
說著。
徐良頓了頓,隨即深吸一口氣,語氣加重,強調道:
“從未賺取哪怕一絲一毫的錢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