休庭一夜后的法庭,氣氛愈發凝重,仿佛連空氣都沉淀著判決的重量。旁聽席依舊爆滿,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在審判區,等待著更具對抗性的法庭辯論環節。
“現在進行法庭辯論。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。”審判長宣布。
公訴人肅然起身,目光掃過被告席,最終落在陳山河身上,聲音沉穩而有力:
“審判長、各位審判員,經過昨天的法庭調查,公訴人認為,本案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。被告人陳山河組織、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,以暴力、威脅或其他手段,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,為非作惡,欺壓、殘害群眾,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攫取巨額經濟利益,嚴重破壞經濟、社會生活秩序。其行為已觸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四條等規定,犯罪性質極其惡劣,社會危害性極大,后果特別嚴重!”
他的聲音在法庭內回蕩,每一個字都帶著法律的千鈞之力:
“該組織架構嚴密,成員固定,層級分明。陳山河作為組織者、領導者,處于核心地位,對該組織的發展、運行起著決定性的作用。從早期的廠區爭霸,到后來的壟斷沙場、娛樂場所,再到非法融資、爭奪商貿城項目,每一步都浸透著暴力與欺詐。他們視法律為無物,視他人權利為草芥,給北林市的社會秩序和營商環境造成了難以估量的損害!”
公訴人逐一點評主要罪行,語氣愈發嚴厲:
“指使、縱容耿大壯等骨干成員,多次實施故意傷害、尋釁滋事等暴力犯罪,致多人重傷、輕傷,手段殘忍,社會影響極壞!”
“通過強迫交易、非法經營等手段,排擠、打壓合法經營者,嚴重擾亂市場秩序!”
“以高額回報為誘餌,非法吸收公眾存款,數額特別巨大,導致大量群眾血本無歸,引發嚴重社會問題!”
“為尋求非法保護,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,嚴重侵蝕國家肌體,破壞政治生態!”
最后,公訴人總結道:“被告人陳山河的犯罪行為,持續時間長,涉及領域廣,危害后果特別嚴重,主觀惡性極深。其雖當庭認罪,但縱觀其犯罪歷程,認罪態度不足以抵消其罪行的嚴重性。為維護法律尊嚴,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,維護社會公平正義,公訴人提請合議庭,依法對被告人陳山河予以嚴懲!”
公訴意見立場鮮明,措辭嚴厲,引述法條準確,將陳山河團伙的罪行提升到了危害社會根基的高度,為后續量刑建議奠定了基調。
“現在由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。”
羅秉義律師站起身,神情凝重。他知道,這是一場幾近絕望的辯護,但他必須履行自己的職責。
“審判長、各位審判員,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我的當事人陳山河犯有組織、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,不持異議。”羅秉義的開場白,讓旁聽席泛起一絲漣漪。他首先肯定了基本事實,展現了專業態度。
“但是,”他話鋒一轉,“辯護人認為,在量刑時,合議庭應當充分考慮以下情節: